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达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杨嘉华、李茹丹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新达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依据《公司法》及《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经办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刊登了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14:00 在广州 市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事项同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形式的投票平 台。通过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 年 5 月 8 日 15:00-2024 年 5 月 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及投票文件,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8 名,代表股份 117,234,3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7.7463%。除上述股东以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2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年度报告》;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基本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预计 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新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所列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赞成票数(股) 赞成票数占比(%) 一、《2023 年度董事会 117,254,880 100.00 工作报告》 二、《2023 年度监事 117,254,880 100.00 会工作报告》 三、《2023 年年度报 117,254,880 100.00 告》 四、《2023 年度财务 117,254,880 100.00 决算报告》 五、《2024 年度财务 117,254,880 100.00 预算报告》 六、《2023 年度利润 117,254,880 100.00 分配方案》 七、《关于使用闲置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117,254,880 100.00 案》 八、《关于续聘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117,254,880 100.00 通合伙)》 九、《关于拟修订<公 117,254,880 100.00 司章程>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 117,254,880 100.00 基本制度〉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117,254,880 100.00 案》 十 二 、《 关 于 预 计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 117,254,880 100.00 度内贷款暨关联担保 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