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智能(福建)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编号:(2024)大成榕律字第 430 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 55-57 号三迪中心 37F-38F(350004) 37F-38F Sandi Center, 55-57 Zhenwu Road, Taijiang District, Fuzhou city, Fujian Province Tel: 86 591-88017891 Fax: 86 591-88017890 关于中电智能(福建)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智能(福建)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智能(福建)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9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福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 新城 2#楼 5 层 A、B、D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电智能(福建)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电智能(福建)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合计30,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024万股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六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关于公司2023年度 现场投票情况 30,240,000 0 0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合计 30,240,000 0 0 《关于公司2023年度 现场投票情况 30,240,000 0 0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合计 30,240,000 0 0 《关于公司2023年年 现场投票情况 30,240,000 0 0 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 合计 30,240,000 0 0 《关于公司2023年度 现场投票情况 30,240,000 0 0 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合计 30,240,000 0 0 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 现场投票情况 30,240,000 0 0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合计 30,240,000 0 0 《关于公司续聘2024 现场投票情况 30,240,000 0 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合计 30,240,000 0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智能(福建)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健 经办律师: 陈 伟 陈见非 202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