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 除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行为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八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在工作完成交接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补选。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亦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辞职应当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份之一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该监事辞职报告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除前述情形之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 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