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嘉林: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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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1781      证券简称:美嘉林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朱朔勇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议召开不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074,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1%。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3 人,董事顾有功、闫晓峰因出差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艳会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依据 2023 年度工作情况及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组织编写了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会依据 2023 年度工作情况,编写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上披露
的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编制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 报
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2024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战略发展目标,按照总量控制、增收节支的原则,综合 2024 年宏观经济影响和公司的接单和交付能力,以经审计的 2023 年度的经营业绩为基础,以合并报表口径,编制了 2024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经营情况,拟以公司
总股本 24,241,004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3.00 元现金红利。实
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确认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情况下,2024 年将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 流动性高的稳健型理财产品。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桂 第四条  公司住所:桂平路 418 号 5
 平路 481 号 16 幢 215 室            层 513、514、517 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环保、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
 化工、生物、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 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信息系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及耗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材的销售,商务咨询,从事货物进出 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 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网络工程施工。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
                                  数据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互联网数据中心;电子产品销售;机
                                  械设备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
                                  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对外劳务
                                  合作;电信增值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审批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0,074,2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金长律师、毛逸枫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美嘉林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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