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7 证券代码:838597 证券简称:基业长青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日明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7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公告编号:2024-00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议案内容:董事会对 2023 年经营情况、公司治理、重点工作的总结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7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汇报了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7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3 年财务审计报告》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编制了 2023 年财务报告,该报告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4) 0202813 号《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7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议案。 议案内容: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7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公告编号:2024-007 议案内容:根据公司 2023 年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7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六)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议案内容:2023 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7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七)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4 年经营发展计划,编制的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7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八)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决定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070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告编号:2024-007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胡怡汇、祝阳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基业长青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