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才电书: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1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1611      证券简称:圣才电书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圣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陈跃、陈金伟、段瑞权、余玮、周劲龙、刘合佳、黄维宁、张有利、段安城、童行伟、段辛武、宋云娥、江洋、赵利根、魏开琼(已退出)、邬金荣等 16 方共同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gcaiE-book(Beijing)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 A 座 11 层 1205-3

  邮政编码:100086

  第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 5000 万股,每股金额 1 元。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商务总监、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学习者为中心,着眼于个人终身学习需
要,以职业教育为重点,致力于通过领先的教育技术、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个体学习能力、学习效果、职业技能和科学素养的全面提升,推动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社会构建的发展进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图书、报纸、期刊、电子
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8 年 04月 30 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教育咨询;代理、发布广告;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特种印刷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出版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名称      (万股)                  (%)

 1      陈 跃      2309.25    净资产折股  76.975%  2014-5-18

 2      陈金伟      318.75    净资产折股  10.625%  2014-5-18

 3      段瑞权        90      净资产折股      3%      2014-5-18


 4      余 玮        60      净资产折股      2%      2014-5-18

 5      周劲龙        60      净资产折股      2%      2014-5-18

 6      刘合佳        36      净资产折股    1.2%    2014-5-18

 7      黄维宁        36      净资产折股    1.2%    2014-5-18

 8      张有利        30      净资产折股      1%      2014-5-18

 9      段安城        12      净资产折股    0.4%    2014-5-18

 10      童行伟          9        净资产折股    0.3%    2014-5-18

 11      段辛武          9        净资产折股    0.3%    2014-5-18

 12      宋云娥          6        净资产折股    0.2%    2014-5-18

 13      江 洋          6        净资产折股    0.2%    2014-5-18

 14      赵利根          6        净资产折股    0.2%    2014-5-18

 15  魏开琼(已退                                        2014-5-18
                        6        净资产折股    0.2%

          出)

 16      邬金荣          6        净资产折股    0.2%    2014-5-18

          合计        3000                    100.00%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000 万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票与股东名册

                            第一节  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股票形式,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该包括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管理机构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股东名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内容应符合证券登记机构的要求。股东名册至少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完整的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
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