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品压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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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127        证券简称:晶品压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周信祥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365,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审议董事长周信祥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请股东审议监事会主席赵光政先生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的《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审议财务负
责人李珂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1)议案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实施公司战略,合理支配公司资源,达到预期经营目标,特制订《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审议《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追认 2023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参会股东与追认的关联交易无关,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议案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08,93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与会股东周信祥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24 年度审计费用将以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具体金额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准)及银行贷款,在授信额度与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公司上述申请的授信额度以及银行贷款不等同于实际发生额。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视需要为银行贷款及授信提供担保或抵押。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贷款或授信合同为准。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实际申请的授信额度及银行贷款未超过上述金额的,无需另行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直接由公司与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6,365,13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与会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强雪锋、张侃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晶品智能压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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