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11 证券代码:839153 证券简称:希尔孚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玉才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893,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列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公告编号:2024-011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作 2023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2,893,05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作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2,893,05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结合 2023 年度的主要经营状况,公司拟定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2,893,05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告编号:2024-011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 2023 年度的主要经营状况,公司拟定了《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2,893,05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议案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要求,公司编制了《2023 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 006)《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7)。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2,893,05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公告编号:2024-011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56,332,539.86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式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33,285,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33,285,000 元。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2,893,05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苏小兵、郑蕾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