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绿生物:公司章程(修订稿)

2024年05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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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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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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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
整数倍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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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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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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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
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
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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