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绿生物:公司章程(修订稿)

2024年05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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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属于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
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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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谨慎性原则,决定授权董事长在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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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授权外,董事长作出的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
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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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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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及资产出售或抵押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贷款事项;

  (十一)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属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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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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