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绿生物:公司章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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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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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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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2 名为非职工代表监事,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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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设立前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全体发起人拟定,报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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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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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对于公告的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对于公告的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方
式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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