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洲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05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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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2917        证券简称:惠洲院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本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本公司应
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五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
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
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
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数据导致其触发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
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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