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LEBA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55号A座710室 电话:021-63177817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乐邦法意字【2024】第【051401】号 致: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郭会娟律师、张锦心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在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李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嘉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9,99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2) 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以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提交,审议的议案与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上刊登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中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议案列举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嘉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99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99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99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99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99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李静及其控制的济南润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99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998,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提案人、提案程序及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