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251 证券简称:千想传媒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浙江尊荣千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公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増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尊荣千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尊荣千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温州市尊荣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浙江尊荣千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牛山北路 13 号东首二、三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质安全、诚信经营、创新精神、勇攀高峰。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网络技术服务,摄像及视额制作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务:办公服务:软件开发: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 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 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于公司成立时各自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 购 股 份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数(万股) 1 许征 400 80% 净资产 2015年9月30日 2 温州尊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 20% 净资产 2015年9月30日 合计 500 100% 2016 年 3 月 11 日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增加注册资金为 10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 股东姓名/名称 认 购 股 份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数(万股) 1 许征 800 80% 净资产 2015年9月30日 货币 2016年3月31日 2 温州尊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 20% 净资产 2015年9月30日 货币 2016年3月31日 合计 1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现为 1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利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 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