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想传媒: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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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第九十七条  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利身份。


  第九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需要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需要披露的借款或者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
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

  (二)除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其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其他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原则上在公司住所地举行,经董事会决定,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或电话通知、公告;
通知时限为 2 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斯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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