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裕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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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深蓝(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深蓝(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珂、王江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芜
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志勋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0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
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4 人,代表股份 35,7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8%。

    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七)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关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十)表决通过了《监事会关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的议案》
    同意 35,72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裕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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