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313 证券简称:中超新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友福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6,058,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列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列席 7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董事会对 2023 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治理、重点工作、2024 年度工作计 划的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86,058,2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23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勤勉尽责,积极开展工作。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86,058,2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编制 2023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86,058,2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经营发展计划,编制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86,058,2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议案内容: 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要求,公司编制了《2023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2、2024-013)。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86,058,2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议案内容: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86,058,2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佳乐律师、余婷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