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九)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权利; (十)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十一)法律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 (四)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以协议(不论口头或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一主体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被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如出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如发生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保全。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变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特殊对外担保行为; (十四)审议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有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所称“特殊对外担保行为”包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 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此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的主要范围: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债务的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二)必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6、公司向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申请银行贷款或综合授信、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融资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以上。 (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3、公司向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申请银行贷款或综合授信、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融资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