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昊建设: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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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9998        证券简称:正昊建设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

2.会议召开地点: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浩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议案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 2023 年度工作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01)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2)。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予以汇报。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情况予以汇报。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了提高公司的财务水平,实现公司财务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及时出具和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期起算。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七)审议通过《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短期营运资金需求,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浩取得借款不超过 3000 万
元,借款利息为 0,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全体股东均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八)审议通过《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关联方陈浩、孙军荣预计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反担保合计不超过 3000 万元,关联方不收取担保费用。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全体股东均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九)审议通过《确认关联方为公司提供修车服务》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关联方沈阳正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公司提供修车服务 47.98 万元。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全体股东均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十)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关联方沈阳正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预计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公司提供修车服务 50 万元。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全体股东均与该议案存在关联关系,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议案内容: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别》(公告编号:2024-008)。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汇报 2023 年度工作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4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履行回避程序。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晓行、侯阳、栾小妮。
(三)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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