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高恬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机场路歇马桥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9:30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机场路歇马桥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1,98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6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9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9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1,9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1,9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1,9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21,9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1,9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公司对外借款的议案》。 同意21,983,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航 负责人: 徐晨 高恬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