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231 证券简称:金立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大雁路 6 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文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拟定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增加 2024 年授信额度核定及授信》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 2024 年财务预算情况,公司拟向宁波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 1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授信起始时间、授信期限以及额度最终以实际审批为准,在授信期限内,以上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此授信额度由本公司房屋、土地等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最终条件由公司与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9,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吴霞、林忠谋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