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985 证券简称:华杰电气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杰华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627,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27,9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27,9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27,9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27,9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6)、《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17)。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27,9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障公司自有资金充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分配 2023 年度利润,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27,9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27,9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京娜、付星利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关于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