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西子国际 C 座 15 楼 15th Floor, Building C, Xizi International Center, Qingchun East Road, Jianggan District, Hangzhou 邮编/Zip Code:310020 电话/Tel:86-0571-85779929 传真/Fax:86-0571-85779925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济南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857 号 致: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宁波永成双海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 事长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3,39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4年5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7、审议《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8、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 9、审议《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相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故不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业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394,2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