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验证,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召集人,说明了公司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书面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和滨先生主持。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签到册,并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和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身份证件的验证,出席或由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93,80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6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董事; (2) 公司监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发出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八项议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题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所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就表决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93,80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93,80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93,80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93,80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93,80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80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1,100,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其中关联股东张和滨、曹红英和苏州新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8. 《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3,80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盖章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