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国际商务中心A1708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26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9:00在连云港市连云区阳光国际商务中心A1708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签名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2505.5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 《2024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续聘 202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