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5 月修订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 16 第一节 董事......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3 第七章 监事会 ...... 26 第一节 监事......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2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9 第九章 通知...... 2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1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32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3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33 第十四章 附则 ......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 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United Creation Technology Corp.,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1、13、1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5栋A801; 邮政编码为:51806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50 万元(大写叁仟壹佰伍拾万圆)。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勤奋、专注、经验、品味”,为客户创造卓越价值,为员工创造 美好生活,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塑胶制品、网络产品、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 加工、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营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终端产品的研发、 生产加工、销售;投资兴办实业(以上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 文件后方可经营) 股份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 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杜小鹏、吴怡然、周尹、深圳市联合同创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联怡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该等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深 圳市联合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 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各发起人以深圳市联合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 司时其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杜小鹏 9,900,000 49.5 2 吴怡然 2,700,000 13.5 3 周尹 2,700,000 13.5 4 深圳市联合同创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2,700,000 13.5 伙) 5 深圳市联怡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 10 合计 20,000,0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