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同创: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1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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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公司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选择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形式;

            (四)以电话形式;

            (五)以公告方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
            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
            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
            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
            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
            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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