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电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1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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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hai)

                          关于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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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3:30 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亚楠律师、王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即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发布公告
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3:30 时在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15:00—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52,630,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8%。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予以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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