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921 号 致: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的《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鲁方祥先生主 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均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 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代表公司 16,380,000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4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结果进行了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董事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8、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因涉及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若关联股东回避将导致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参会股东不予回避,本议案由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2、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因涉及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若关联股东回避将导致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参会股东不予回避,本议案由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4、审议通过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38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