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步信息: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先步信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1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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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邮编:410000

17thFloor,B3Building,PolyInternationalPlaza,MiddleXiangjiangRoad,Changsha410000,China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四年五月


                                关于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国浩长律见字第 20240514-1-3 号
致: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牛娜律师、刘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
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 点 30
分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 20 日。

  经审查,《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2.会议审议事项;

  3.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以及登记地点;

  4.其他事项,包括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胡炎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25,04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39%。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同意 25,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同意 25,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同意 25,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同意 25,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同意 25,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同意 25,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同意 25,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同意 25,0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一致推举章超平、陆小娟为计票人,推举监事李亚及本所律师刘丹担任监票人,负责现场投票表决的清点和监票工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召集人代表、监事、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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