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视频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锐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 2 名,代表股份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述第 7、10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因此全体股东均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