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45号 致: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深圳市云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 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城 3 号楼 A 座 801 室。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4%。该5名股东均为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及拟采取补亏经营 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