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骅股份:章程

2024年05月17日查看PDF原文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
              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不断提升公司价值,
              努力实现股东合理回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
              家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密封材料、密封制品、密封装置、试验台架的
              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
              机械加工、冷作加工;批发、零售金属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的出租、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械设备研
              发;液气密元件及系统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机械设
              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设计、监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00万股,
                均为发起人持有。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2,000 万股,全体发起人分
              别以其持所持有的苏州宝骅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
              资产出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股份数  股份比

序号      股东名称      (万    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马志刚                                    2016 年 12 月 31
 1                      853    42.65  净资产折股

                                                            日

            侯敏        147    7.35              2016 年 12 月 31
 2                                      净资产折股 日

      上海铱通企业管理  700    35.00              2016 年 12 月 31
 3                                      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                                  日

      上海昂勤企业管理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  咨询中心(有限合  210    10.50  净资产折股

            伙)

      上海创推信息科技

                          90    4.50                2016 年 12 月 31
 5  服务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日

            伙)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股份
              时,其他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若发起人签署了更为严格的限售承诺,则从其承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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