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 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不断提升公司价值, 努力实现股东合理回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 家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密封材料、密封制品、密封装置、试验台架的 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 机械加工、冷作加工;批发、零售金属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的出租、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械设备研 发;液气密元件及系统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机械设 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设计、监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00万股, 均为发起人持有。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2,000 万股,全体发起人分 别以其持所持有的苏州宝骅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 资产出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股份数 股份比 序号 股东名称 (万 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马志刚 2016 年 12 月 31 1 853 42.65 净资产折股 日 侯敏 147 7.35 2016 年 12 月 31 2 净资产折股 日 上海铱通企业管理 700 35.00 2016 年 12 月 31 3 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 日 上海昂勤企业管理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 咨询中心(有限合 210 10.50 净资产折股 伙) 上海创推信息科技 90 4.50 2016 年 12 月 31 5 服务中心(有限合 净资产折股 日 伙)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股份 时,其他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若发起人签署了更为严格的限售承诺,则从其承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