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电气: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1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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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可经董事会成员以传真方式签署。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董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表决的日期视为董事会批准该决议的日期。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董事收到传真;所有董事必须与收到传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
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中心主任、技术中心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勤勉义务第(四)至(六)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经营报
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内,最晚在年度终止一个月前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年度业务计划;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财务管理(含预算管理、投资管理、筹资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股利分配管理等内容)和会计核算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及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离职后,出现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 1 名,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 10 前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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