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 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 应当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6、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作出判断;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 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方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管理,在签署重大合同、发生重大资金往来等重要交易时,应当核实交易对方身份,确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马鞍山永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