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四年【五】月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公告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2、2024 年 5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1,356,7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92.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出席的股东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