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20日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6
第五章 董事会 ......31

  第一节  董事 ......31

  第二节  董事会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0
第七章 监事会 ......42

  第一节  监事 ......42

  第二节  监事会 ......44

第八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信息披露......46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7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0
第十一章 通知 ......51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4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56
第十四章 附则 ......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2号尚荣工业厂区厂房B1 5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884,135.00元。公司股份总数为34,884,1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微电子器件及其它电子产品的开发、购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开发、生产、销售射频芯片、微波芯片、数模混合集成电路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理芯片、语音处理芯片、有线电视光模块和射频模块、WIFI模块、通信射频模块、微波模块、物联网模块及设备、光通讯模块及设备。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201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公司净资产中的1100万元按1元每股的价格,折合股份总额1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1100万元,由原股东按原比例持有。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股份比例    持股数(万

  号                            (%)        股)

  1          曹东生            51.0000        561

  2          许书君            14.0000        154

  3          赵建军            20.0000        220

  4          陈建华            15.0000        165

            合计              100.0000      1100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向所有股东同比例要约收购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及股东持有的股份以证券登记机构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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