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一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率的原则。 第一一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一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免予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一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 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二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及对外投资事项(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以外的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本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二八条 董事会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应按工作细则实施。 第一二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三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三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三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提交辞职报告时其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三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三五条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以及被我国证券主管和监督机关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三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三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三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监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后,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三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扰。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四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四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四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四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四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四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信息披露 第一四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