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7G20240054 致: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林钰蓥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会议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 19 号 603 单元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金小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 名,代表公司股份 8,992,3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2,649,840 股)的比例 27.5418 %。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4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持股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不存在修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59,3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金小刚、陈亚伟、新余易名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6,433,000股,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92,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