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嘉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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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博嘉信息产业发
  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时间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近几年整体经济下行等情况的持续,重整投资人不可能也无法提前预见,该不可抗力情况因素给公司及标的公司造成了重大的、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如按照《重整计划》及相关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江西博嘉实施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则会导致江西博嘉所用来进行补偿的股份被注销,这势必造成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动摇公司转型发展信息科技和智慧创新业务的根基,对公司在深交所重新上市的步骤,将产生引起暂停或滞后影响,从而极大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

  为了把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工作顺畅,更为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也充分调动标的公司锐意进取,刻苦创新,力创佳绩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激情,重整投资人江西博嘉及公司管理层经过慎重磋商,决议调整《重整计划》中规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时间,即将《重整计划》相应内容变更为:

  “重整投资人江西博嘉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上述股份的条件为:(1)……承诺标的公司年度业绩在满足恢复上市要求的前提下,在 2024 年、2025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3 亿元、0.7 亿元、0.9 亿元;如果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累计额,江西博嘉在三年承诺期满后的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以其受让的股份为上限向博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补偿。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79,808,94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024%;反对股数 34,855,05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76%;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江西博嘉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江西博嘉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业绩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与江西博嘉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下称:原协议)基础上,根据议案十四对《重整计划》所调整的内容对原协议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并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80,006,29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746%;反对股数 34,657,70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5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江西博嘉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十六)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

                                                                比例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十四  《关  71,211,462 67.1385% 34,855,052 32.8615%  0    0%
        于调

        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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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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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信

      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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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

      司业

      绩承

      诺补

      偿时

      间的

      议案》

十五  《关  71,408,812 67.3246% 34,657,702 32.6754%  0    0%
      于公

      司与

      江西

      博嘉

      信息

      产业

      发展

      有限

      公司

      签署<

      业绩


      补偿

      协议

      之补

      充协

      议三>

      的议

      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世民、杨超宇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博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博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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