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形,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旭峰、郭珣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康刻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