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051 证券简称:九 恒 星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 号致真大厦 D 座 20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解洪波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1,616,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285,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郭超群、高大川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3 年各项运营结果,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形 成《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0,027,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股数 1,58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履职情况形成《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68,330,99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反对股数 1,58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弃权股数 1,696,07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5)和《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16)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0,027,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股数 1,58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与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1.议案内容: 根据 2023 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报表数据,公司编制了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管理层在总结 2023 年实际经营状况、分析市场竞争态势、展望未来发展目标之后,提出 2024 年的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0,027,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股数 1,58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扩展业务,实现公司 2024 年经营计划和目标及公司的长远规划,公司 2023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0,027,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反对股数 1,58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127,787,029 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1,589,0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 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0,027,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股数 1,58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0,027,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股数 1,58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127,787,029 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1,589,0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 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及业务拓展需要,公司拟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含)人民币,在总金额内可循环申请, 授权期限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拟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相关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融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1,616,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1,616,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配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各种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设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其相关手续;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171,616,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党路、姜昕 (三)结论性意见 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