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润船联: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2024年05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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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

        法律意见

  上海国瓴律師事務所

    SHANGHAI GUOLING LAW FIRM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

                      法律意见

                                                      国瓴 2024011 号
致: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许玲玉律师、陆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发布了《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07),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
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9,071,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1.0497%。上述股
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一)表决方式及程序

  在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由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因此均不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提名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071,40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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