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元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20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的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资料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公
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刊登了定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3.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洪彬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9,795,90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03,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180,098,90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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