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职责分工及权限;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除下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工作制度中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2 名监事为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监事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 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 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公司将首先积极协商处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其届时与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公司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以获得上市同意为终止挂牌议案生效条件的除外。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 上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分配,但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