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 45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4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1 第十二章 附则...... 52 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原浙江中环检测有限公司股东发起设立,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慈凤西路 20 号 邮政编码:32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 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优化经营管理,积极开拓市场,把公司建成组织管理科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市场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环境保护监测;软 件开发;固体废物治理;企业管理;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海洋环境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室内环境检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业务;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建立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7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浙江中环检测有限公司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人以浙江中环检测有限公司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 股的方式,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具体如下: 发起人(股东) 认购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金金燕 7,450,000 74.5% 净资产折股 陈洁 800,000 8% 净资产折股 王益利 500,000 5% 净资产折股 李战 500,000 5% 净资产折股 张联庆 500,000 5% 净资产折股 金品碧 150,000 1.5% 净资产折股 郑剑钦 100,000 1%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000 100.00% / 2016 年 6 月 29 日,温州文篆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公司 1,500,000 股, 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不变,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后股权结构如下: 发起人(股东) 认购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金金燕 7,450,000 64.78% 净资产折股 2016.3.31 陈洁 800,000 6.96% 净资产折股 2016.3.31 王益利 500,000 4.35% 净资产折股 2016.3.31 李战 500,000 4.35% 净资产折股 2016.3.31 张联庆 500,000 4.35% 净资产折股 2016.3.31 金品碧 150,000 1.3% 净资产折股 2016.3.31 郑剑钦 100,000 0.87% 净资产折股 2016.3.31 温州文篆投资咨询合伙企 1,500,000 13.04% 货币出资 2016.6.29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1,500,000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