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检测:公司章程

2024年05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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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董事的,其辞职还应符合本章程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辞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代为行使部分职权,副
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若监事发生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监事会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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