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 (三)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6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 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 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组 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信息。 (七)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 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 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 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 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在三十日无法达成一致,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公司网站; (三)咨询电话和传真; (四)媒体采访或报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和格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急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邮件、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发出,或者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邮件、传 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报刊或网络媒体上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