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四)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全国股转公司,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