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元”)接受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能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月 20 日在凯能科技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康元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康元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康元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康元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已向康元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康元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康元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康元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凯能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凯能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凯能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康元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康元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凯能科技董事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代表的凯能科技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60 万股,占凯能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o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康元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第2页共 4页 康元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康元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七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审计 机构的议案》。 康元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康元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2024 年5 月20 日